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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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查詢,應確實至本資料庫及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及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及其他學校人員不適任資料庫(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查詢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不得聘(僱)之情事。
- 2.地方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查詢: 一、於每年一月十日、三月十日、六月十日、七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確認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法務部查詢。 二、於每年二月一日、四月一日、六月一日、八月一日及十月一日前,確認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名冊內容,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查詢,或視需要向有關機關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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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6條的規定: 1. 地方主管機關在進行查詢時,應確實查詢以下資料庫:全國不適任教育人員通報查詢系統、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資料庫、短期補習班不適任人員資料庫、全國幼兒園不適任教保服務人員通報查詢系統以及全國教保服務機構不適任人員資料庫。此外,還必須查詢中央主管機關建立的其他不適任人員資料庫。 2. 地方主管機關除了按照前項規定進行查詢外,還應按以下方式進行查詢: - 在每年的1月10日、3月10日、6月10日、7月10日和9月10日之前,確認課後照顧班和中心的人員名冊內容,并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法務部進行查詢。 - 在每年的2月1日、4月1日、6月1日、8月1日和10月1日之前,確認課後照顧班和中心的人員名冊內容,并讓中央主管機關轉請中央社政主管機關進行查詢,或根據需要向相關機關進行查詢。 根據法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進行課後照顧班和中心人員的不適任情況查詢時,需要查詢相關的資料庫,以確保相關人員符合法律要求。這樣的查詢機制確保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的安全與品質。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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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