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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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負責人申請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時,地方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負責人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亦應主動查詢,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 2.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詢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無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查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5條的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 1. 第5條第1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在負責人申請設立課後照顧中心時,應主動查證該負責人是否有違反兒童福利法第81條之一第1項所列情事。同樣地,在課後照顧班及中心聘僱工作人員之前,也應主動查詢其過去是否有違反該法第81條之一第1項所列情事。如果有需要查詢的事項,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進行查復。 2. 第5條第2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詢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的人員是否有違反兒童福利法第81條之一第1項所列情事。同樣地,如果有需要查詢的事項,受請求查詢機關應協助進行查復。 以上內容參考自: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258) 範例參考: 根據我們的法律資料庫,這項法規並未提供明確的範例,只針對查詢的程序和協助進行查復提供指引。根據法規的目的,地方主管機關和受請求查詢機關應該透過系統或其他方式進行人員情況的查詢,確保課後照顧班和中心的工作人員沒有違反兒童福利法的情事。這樣可以確保兒童的安全和福祉。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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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