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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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的第4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的條文,可以得知以下幾點內容: 1. 各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辦理通報資料之登載、查詢及管理。這表示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的通報資訊蒐集和處理過程中,主管機關必須指派專人負責處理相關事務,確保資料的登載、查詢和管理工作得以進行。 2.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本資料庫之使用,除前項指定之專人外,任何人不得登入;資料之查閱、新增、更新、刪除及其他相關事項,均應記錄。這表示除了指定的專人外,其他人不得登入該資料庫。對於資料庫的查閱、新增、更新、刪除等操作,主管機關應該進行相關記錄。 根據資料保護法第19條中提及的「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保護兒童的權益與利益是納入公共利益之範疇的,因此在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的通報資訊時,應符合這條法律規定。 參考資料: - 中央法規資料庫 - 個人資料保護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50022)
- 主管機關名詞
- 記錄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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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