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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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教育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中央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得對不適任人員進行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提供或協助地方主管機關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
- 2.前項不適任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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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3條,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可以進行不適任人員的資訊蒐集、處理及利用。中央主管機關應該建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並為地方主管機關提供或協助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及利用的工作。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這些不適任人員的通報、資訊蒐集、查詢、處理、利用以及其他相關事項,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要求。這意味著在進行相關工作時,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權益,遵循誠實和信用的原則,不得超出必要範圍,並且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個人資料保護法」。根據該法第5條,蒐集個人資料的行為必須尊重當事人的權益,相關行為應遵循誠實和信用的方法進行,不能超出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且與蒐集的目的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另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根據該條款,非公務機關利用個人資料時,必須在蒐集目的必要範圍內進行,除非法律明文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或中心中發現了一名不適任人員,他們可以進行相關的資訊蒐集,例如搜集該人員的工作記錄、執行的職務以及相關的證據。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將這些資訊記錄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不適任人員資料庫中,並與地方主管機關進行通報、查詢、處理和利用,例如暫停該人員的工作職務或進行相關調查。在進行這些行為時,必須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確保被查詢人的權益受到尊重。
- 主管機關名詞
- 個人資料保護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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