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負責人:指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中心)設立許可證書上所載之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指於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及課後照顧中心(以下簡稱課後照顧班及中心)擔任執行秘書、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之人員。 三、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指前二款所稱之人員。 四、不適任人員:指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有本法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第2條的定義,負責人指的是兒童課後照顧中心設立許可證書上所列的負責人。工作人員指的是在兒童課後照顧班和中心擔任執行秘書、主任、課後照顧服務人員、行政人員或其他工作的人員。課後照顧班及中心人員指的是前面所提到的人員。而不適任人員指的是在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的人員,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81條之一第一項的情形之一。
- 第八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8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不適任人員認定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