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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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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
核
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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