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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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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2. 2.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機關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3條,大專校院可以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且可以適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收取外國人士作為選讀生。這意味著大專校院可以與外國學校合作,接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並且可以根據外國學生入學規定收取相應的學費。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 舉個例子,如果一間大學與美國的某所大學簽訂了教育合作協議,按照這條法規的規定,該大學可以招收來自美國的交換學生,並且根據外國學生入學規定收取他們相應的學費。 至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以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的短期研習。這意味著這些學校可以為外國學生提供一個短期的學習機會,以便他們了解臺灣的教育體系和文化。 舉個例子,如果一所高中經過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可以招收一位來自日本的學生來臺進行一個學期的短期研習。在這個研習期間,該學生可以學習臺灣的語言和文化,並體驗臺灣的教育環境。

  • 準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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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3 條規定:「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