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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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13條,大專校院可以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且可以適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收取外國人士作為選讀生。這意味著大專校院可以與外國學校合作,接收外國學生來臺就學,並且可以根據外國學生入學規定收取相應的學費。這條法規的目的在於促進國際學術交流和合作。 舉個例子,如果一間大學與美國的某所大學簽訂了教育合作協議,按照這條法規的規定,該大學可以招收來自美國的交換學生,並且根據外國學生入學規定收取他們相應的學費。 至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可以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的短期研習。這意味著這些學校可以為外國學生提供一個短期的學習機會,以便他們了解臺灣的教育體系和文化。 舉個例子,如果一所高中經過教育行政機關的核准,可以招收一位來自日本的學生來臺進行一個學期的短期研習。在這個研習期間,該學生可以學習臺灣的語言和文化,並體驗臺灣的教育環境。
- 準用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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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