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