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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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校應檢附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之合作契約草案及中譯本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國立學校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報由教育部核定,省 (市) 立學校及私立高中 (職) 報由省 (市) 教育廳 (局) 核定,縣 (市) 立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報由直轄市或縣 (市) 教育局核定。 經核定之草案正式簽署後,應影送原核定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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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第8條,申請學校在申請時應附上與外國約定學校議訂之合作契約草案及中譯本,並報請相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國立學校及私立專科以上學校的核定則由教育部執行,省(市)立學校及私立高中(職)則由省(市)教育廳(局)核定,縣(市)立學校及私立國民中小學則由直轄市或縣(市)教育局核定。 此外,核定後的合作契約正式簽署後,應將影本送回原核定機關備查。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確保學校與外國學校之間的合作關係是經過相應的審查和核定,並且有適當的文件記錄。例如,國立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辦理雙學士學位課程時,在申請時應附上合作契約草案及相關文件,並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正式簽署合作協議,以確保學生能獲得國際認可的學位。
- 行政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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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