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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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實覆行合作契約之活動,申請學校應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並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承辦國際合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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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第9條,為確實覆行合作契約之活動,申請學校應編列相關經費支應,並指定相關單位或人員承辦國際合作業務。此條規定主要是要求學校對於與外國學校的合作進行經費的安排和指派負責人員進行相關工作。具體內容如何落實則需要參考國內學校與外國學校建立合作關係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和指引。例如,學校可以根據合作項目的不同,編列相應的經費預算,並指派相關的單位或人員負責該項合作的具體工作,以確保合作契約的順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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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