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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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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許可因可歸責於外國留學生之事由,致被撤銷者,不得再提申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外國留學生的聘僱許可被撤銷是由於可歸責於他們自身的事由,那麼他們就不能再提出申請。具體的範例可能涉及到外國留學生違反他們的工作許可限制,如在非許可的工作地點或職務上工作,或者有其他違反就業法規的行為,這些都可歸責於外國留學生自身。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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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聘僱許可因可歸責於外國留學生之事由,致被撤銷者,不得再提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