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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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許可因可歸責於外國留學生之事由,致被撤銷者,不得再提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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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外國留學生的聘僱許可被撤銷是由於可歸責於他們自身的事由,那麼他們就不能再提出申請。具體的範例可能涉及到外國留學生違反他們的工作許可限制,如在非許可的工作地點或職務上工作,或者有其他違反就業法規的行為,這些都可歸責於外國留學生自身。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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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