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9條,各學校有責任指導校內的外國留學生在工作方面的事宜。除非在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學校需要向教育部報告外,如果在工作期間出現嚴重違規或成績低落等情況,也應按照就業服務法第54條的規定,專案報告教育部並可能撤銷聘僱許可的一部分或全部。 範例:假設某外國留學生在工作期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如虐待同事或者有重大的違規行為,校方應該向教育部報告此情況,並根據教育部的決定,可能會撤銷該留學生的聘僱許可。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