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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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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應輔導校內之外國留學生工作事宜,除於其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函報教育部外,如於工作期間有重大違規或成績低落情事,亦應專案報由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9條,各學校有責任指導校內的外國留學生在工作方面的事宜。除非在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學校需要向教育部報告外,如果在工作期間出現嚴重違規或成績低落等情況,也應按照就業服務法第54條的規定,專案報告教育部並可能撤銷聘僱許可的一部分或全部。 範例:假設某外國留學生在工作期間違反了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如虐待同事或者有重大的違規行為,校方應該向教育部報告此情況,並根據教育部的決定,可能會撤銷該留學生的聘僱許可。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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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各校應輔導校內之外國留學生工作事宜,除於其畢業、退學或休學時函報教育部外,如於工作期間有重大違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