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外國留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經雇主或其他具名檢舉人書面報知教育部,並查明屬實者,由教育部依本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撤銷聘僱許可: 一、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二、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者。 三、從事經許可以外之工作者。 四、僱傭關係消滅者。 五、違反其他有關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8條,當外國留學生出現以下情況之一且被雇主或其他具名檢舉人在書面報告給教育部並查明屬實時,教育部可以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4條的規定來撤銷該留學生的聘僱許可: 一、曠職連續三天無法聯繫上; 二、被聘僱於未經申請許可以外的雇主; 三、從事未經許可以外的工作; 四、僱傭關係已結束; 五、違反其他相關規定。 例如,如果一位外國留學生在連續三天內都沒有上班並且無法與雇主取得聯繫,雇主可以向教育部報告並要求撤銷該留學生的聘僱許可。
- 第五十四條條文
- 撤銷名詞
- 僱傭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