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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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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之工作時數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有畢業、退學或休學等情事,所持之聘僱許可副本應繳回學校,並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註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外國留學生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的工作時數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果外國留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等情況發生,則應將聘僱許可副本繳回學校,並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註銷。 以此為例,如果一位外國留學生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從事了每星期十五小時的工作,超過了規定的十二小時,則屬於違反該法條的情況。另外,如果該外國留學生在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內畢業,則應將聘僱許可副本繳回學校並報請教育部註銷。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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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外國留學生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之工作時數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有畢業、退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