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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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留學生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之工作時數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有畢業、退學或休學等情事,所持之聘僱許可副本應繳回學校,並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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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外國留學生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除寒暑假外,每星期的工作時數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如果外國留學生畢業、退學或休學等情況發生,則應將聘僱許可副本繳回學校,並由學校報請教育部註銷。 以此為例,如果一位外國留學生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從事了每星期十五小時的工作,超過了規定的十二小時,則屬於違反該法條的情況。另外,如果該外國留學生在工作許可有效期間內畢業,則應將聘僱許可副本繳回學校並報請教育部註銷。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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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