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教育部核發聘僱許可時,應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聘僱之外國留學生及學校,一人限核發一份聘僱許可,有效期間自核發之日起最長為一年;如有繼續聘僱之必要,得由雇主於期滿前一個月檢具經就讀學校或語文教學機構出具無礙課業之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為一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6條,教育部在核發聘僱許可時,需要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受聘僱的外國留學生及學校共同確認,並且每個人只能核發一份聘僱許可。聘僱許可的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最長一年,如果需要繼續聘僱,雇主可以在期滿前一個月提供無礙課業的證明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一年。 參考資料: 教育部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第6條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