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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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應於開始聘僱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一、聘僱外國留學生申請書,其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二、上、下學期或語言課程全年之成績單。但符合前條第二項者,免繳。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特殊語文專長證明。 前項聘僱許可未核發前,雇主不得先予試用或聘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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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