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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境外臺校對所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應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及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
  2. 前項安全設備或防護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紙本資料檔案之安全保護設施及管理程序。 二、電子資料檔案存放之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相關設備,配置安全防護系統或加密機制。 三、訂定紙本資料之銷毀程序;電腦、自動化機器或其他儲存媒介物需報廢汰換或轉作其他用途時,應採取適當防範措施,避免洩漏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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