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境外臺校提供電子商務服務系統或本法第六條所定個人資料種類之資通系統時,應採取下列資訊安全措施: 一、使用者身分確認及保護機制。 二、個人資料顯示之隱碼機制。 三、網際網路傳輸之安全加密機制。 四、應用系統於開發、上線、維護等各階段軟體驗證及確認程序。 五、個人資料檔案與資料庫之存取控制與保護監控措施。 六、防止外部網路入侵對策。 七、法或異常使用行為之監控與因應機制。
  2. 前項所稱電子商務,指透過網際網路進行有關商品或服務之廣告、行銷、供應或訂購等各項商業交易活動;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3. 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所定措施,應定期演練及檢討改善。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