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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境外臺校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 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以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應要求將執行業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包括紙本及儲存媒介物)辦理交接,不得攜離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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