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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境外臺校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稽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安全維護計畫之執行情形,並將檢查結果向管理人提出報告。
  2. 執行前項稽核之人員與第七條指定之專責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3. 境外臺校應將第一項稽核機制,納入其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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