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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管理人:指由校長擔任或指定,負責督導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安全維護計畫)訂定及執行之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 二、個人資料稽人員:指由校長指定,負責評核安全維護計畫執行情形及成效之人員(以下簡稱稽核人員)。 三、所屬人員:指執行業務之過程必須接觸個人資料之人員,包括定期或不定期契約人員及派遣員工。
  2. 前項第一款管理人與第二款稽核人員,不得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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