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依海外臺灣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海外臺灣學校及依大陸地區臺商學校設立及輔導辦法設立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境外臺校)應訂定安全維護計畫,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前項計畫,應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個人資料管理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