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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境外臺校得指定或設管理單位,或指定專人,負責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其任務如下: 一、訂定及執行安全維護計畫,包括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 二、定期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情形,向管理人提出書面報告。 三、依據稽人員就安全維護計畫執行之評核,於進行檢討改進後,向管理人及稽核人員提出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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