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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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制定全國體育發展政策及訂定地方體育發展計畫,應積極倡導及推廣我國固有之下列優良體育活動: 一、國武術。 二、划龍舟。 三、舞龍、舞獅、宋江陣、跳鼓陣。 四、扯鈴、跳繩、踢毽子、陀螺。 五、其他民俗體育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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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3條,主管機關應積極倡導和推廣以下我國固有的優良體育活動: 1. 國武術 2. 划龍舟 3. 舞龍、舞獅、宋江陣、跳鼓陣 4. 扯鈴、跳繩、踢毽子、陀螺 5. 其他民俗體育活動 國武術是傳統的中國武術形式,是我國的固有體育活動。龍舟競賽是一項具有悠久歷史的漁民文化和體育運動,常見於端午節慶祝活動中。舞龍、舞獅、宋江陣和跳鼓陣是傳統的表演藝術形式,同時也可以作為體育活動進行。扯鈴、跳繩、踢毽子和陀螺是傳統的遊戲和體育活動,有助於鍛煉身體和提高協調能力。其他民俗體育活動則是指傳統的民俗文化中舉辦的體育活動,例如傳統節日的遊戲和競賽等。 參考資料: -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20011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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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