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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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條所定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救生員、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二、其他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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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了體育專業人員的範圍,其中包括救生員、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等(一項)。此外,還包括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且具有專業知能或技術的其他人員(二項)。 根據此法規,針對每一項具體的專業人員,可能還有相關的法規或指引來細化規定其應具備的資格或職責。例如,救生員可能需要符合國家救生員資格認證標準,潛水指導人員可能需要遵守潛水指導員教育與訓練規範等等。具體的範例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指引或職業協會的規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我的回答是基於給出的資料和問題說明,如果有其他背景資訊或法規修訂,可能會導致解釋有所不同。因此,請在實際應用中仔細檢查和參考最新的相關法規和指引。
- 第十條條文
- 業名詞
- 適名詞
- 國民體育法 第 1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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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