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條所定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救生員、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二、其他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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