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十條所定體育專業人員之範圍如下: 一、救生員、國民體適能指導員、運動防護員、山域嚮導、潛水指導人員、漆彈活動指導員、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 二、其他以其專業知能或技術從事特定運動業務之人員。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