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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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國際運動賽會,指下列賽會: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二、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三、世界大學運動會(以下簡稱世大運)。 四、世界運動會(以下簡稱世運)。 五、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帕運)。 六、亞洲帕拉運動會(以下簡稱亞帕運)。 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聽障運)。 八、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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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規定,國際運動賽會包括以下賽會: 1. 奧林匹克運動會(簡稱奧運)。 2. 亞洲運動會(簡稱亞運)。 3. 世界大學運動會(簡稱世大運)。 4. 世界運動會(簡稱世運)。 5. 帕拉林匹克運動會(簡稱帕運)。 6. 亞洲帕拉運動會(簡稱亞帕運)。 7. 達福林匹克運動會(簡稱聽障運)。 8. 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國際賽會。 以上資訊可參考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文及相關法規文件。
-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民體育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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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