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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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定零用金制度,應至少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常零用金(包括生活津貼): (一)支給對象:前條賽會之培訓及參賽選手。 (二)支給期間:自選手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起,至終止培訓日或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情形公告。 二、代表隊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亞帕運或聽障運選手。 (二)支給期間:自具備下列資格之日起,至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1.奧運: (1)取得奧運參賽席次或達到參賽資格。 (2)取得代表隊資格。 2.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亞帕運及聽障運:取得代表隊資格。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公告。 三、成就加給: (一)支給對象: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會、帕運、亞帕運或聽障運而實施集中訓練者,依其曾獲得下列國際賽會成績,擇優加發: 1.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團隊項目前八名。 2.亞運、世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個人項目、亞洲錦標賽前三名。 3.世運、帕運、亞帕運、聽障運前三名或其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 (二)支給期間:參與培訓前取得之成就,自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起;參與培訓後取得之成就,自取得賽會成績日起,至終止培訓日或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 (三)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項目及名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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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零用金制度應至少包括日常零用金和代表隊加給兩部分。 日常零用金(包括生活津貼)的支給對象為前條賽會的培訓及參賽選手,支給期間從選手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起,至終止培訓日或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預算編列情形公告。 代表隊加給的支給對象為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帕運、亞帕運或聽障運選手,支給期間從具備相應資格之日起,至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具體資格的取得條件根據不同的賽會而異。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公告。 成就加給的支給對象為參加奧運、亞運、世大運、世運會、帕運、亞帕運或聽障運而進行集中訓練的選手。支給的主要條件是根據選手在國際賽會中獲得的成績,包括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團隊項目前八名、亞運、世大運或奧運、亞運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個人項目、亞洲錦標賽前三名、世運、帕運、亞帕運、聽障運前三名或其運動種類世界錦標賽第一名。支給期間根據達成成績的時間點從實際報到參與培訓日或取得賽會成績日起,至終止培訓日或賽會閉幕日止,按日核計。支給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賽會層級、項目和名次公告。 參考資料: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110032
-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國民體育法 第 2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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