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指特定體育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支付我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之費用: 一、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 二、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獎勵金。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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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指特定體育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支付我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之費用: 一、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 二、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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