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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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所稱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指特定體育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支付我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之費用: 一、舉辦國際運動賽會,獲有門票、廣告、媒體轉播、贊助金或其他具商業性收入。 二、參與國際運動賽會,獲有賽會主辦單位提供參賽費或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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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本法第21條第5項所指的"應支付選手出賽費",是指特定體育團體舉辦或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時,獲得門票、廣告、媒體轉播及其他商業收入且有盈餘的情況下,應支付我國國家代表隊參賽選手的費用。 參考資料: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7條、國民體育法第21條第5項 範例:例如,某個體育團體主辦了一場國際足球比賽,這場比賽吸引了很多觀眾前來觀看,同時也吸引了廣告商的贊助以及媒體轉播的收入。在比賽獲得盈餘的情況下,主辦方應支付給我國國家代表隊參賽球員的出賽費用。
- 第二十一條第五項條文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國民體育法 第 2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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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