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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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解釋如下: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理事長的改選時被稱為新屆期。這表示當特定體育團體在進行改選時,這個改選程序是為了選出來填補新的職位。 如果特定體育團體原先的法規或章程對連選連任有限制的話,那麼在進行之前的改選時,原任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會長)即使任期還沒有屆滿,也可以作為改選的候選人。 當原任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會長)經過改選後仍然當選時,他們在改選前的任期尚未屆滿的部分,在適用法規或章程中規定的連選連任限制下,不會被算入新的任期中計算。換句話說,他們的連任限制規定不包括在內。 參考資料: 1.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2. 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 3. 連選連任之限制的有效期間與可連選連任的次數依據特定體育團體的法規或章程來規定。
- 第三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3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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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