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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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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改選者,為新屆期。
  2. 2.特定體育團體依法規或原章程之規定有連選連任之限制,辦理前項改選時,原任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會長)之任期未屆滿者,仍得為改選之候選人。
  3. 3.原任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會長),經改選仍當選者,其改選前之該屆未滿之任期,於適用法規或章程所定連選連任之限制時,不予採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8條解釋如下: 根據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進行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理事長的改選時被稱為新屆期。這表示當特定體育團體在進行改選時,這個改選程序是為了選出來填補新的職位。 如果特定體育團體原先的法規或章程對連選連任有限制的話,那麼在進行之前的改選時,原任理事、監事或理事長(會長)即使任期還沒有屆滿,也可以作為改選的候選人。 當原任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會長)經過改選後仍然當選時,他們在改選前的任期尚未屆滿的部分,在適用法規或章程中規定的連選連任限制下,不會被算入新的任期中計算。換句話說,他們的連任限制規定不包括在內。 參考資料: 1.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2. 國民體育法第三十八條 3. 連選連任之限制的有效期間與可連選連任的次數依據特定體育團體的法規或章程來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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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理事長改選者,為新屆期。特定體育團體依法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