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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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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特定體育團體得於其章程規定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但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進行之改選,不受入會未滿一年不得行使選舉權之限制。
  2. 2.各類理事及監事之選舉,由所有具投票權之會員(包括團體會員代表)投票者,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規定,特定體育團體的章程可以規定入會未滿一年的會員不得行使選舉權和罷免權。然而,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8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改選時則不受入會未滿一年不得行使選舉權的限制。這意味著特定體育團體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規定入會未滿一年的會員可以參與改選的選舉過程。 根據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規定,各類理事和監事的選舉應由所有具有投票權的會員(包括團體會員代表)進行,並應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這意味著會員在選舉理事和監事時可以使用無記名的連記方式投票,對選舉結果具有匿名性。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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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特定體育團體得於其章程規定會員入會未滿一年者,不得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但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民體育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