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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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議程,依下列次序編列之: 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二、報告事項。 三、討論事項。 四、臨時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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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7條規定委員會議議程的編列順序為:一、確認上次會議紀錄;二、報告事項;三、討論事項;四、臨時動議。 根據這項法規,委員會在開會時應按照上述順序進行議程的編排和進行討論。首先應確認上次會議的紀錄,然後進行報告事項的匯報,接著討論事項,最後進行臨時動議。這些事項的編排和進行順序能有效地組織和安排會議的進程。 並且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9條第1項與第4條,委員會應將會議紀錄作成紀錄,並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等。這些規定確保了會議紀錄的真實性和可靠性,並提供了明確的記錄事項的要求。 作為例子,當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開會時,根據第7條的規定,首先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然後進行報告事項、討論事項和臨時動議的相關討論和決策。這些議程順序和會議紀錄的要求有助於確保會議的順利進行和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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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