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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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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記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8條,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該包括以下事項:會議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記錄人員的姓名、報告事項的案由與決定、討論事項的案由與決議,以及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會議紀錄應在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給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或錯誤,可以在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https://www.sport.gov.tw/sub.aspx?path=5795)

  • 記錄名詞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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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8 條規定:「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