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委員會議紀錄,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姓名。 五、記錄人員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前項會議紀錄,應於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列席人員,如有遺漏或錯誤,得於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第8條,委員會的會議紀錄應該包括以下事項:會議次數、會議時間、會議地點、主席、出席、請假及列席人員的姓名、記錄人員的姓名、報告事項的案由與決定、討論事項的案由與決議,以及其他應該記載的事項。會議紀錄應在下次會議開會時分送給各出席人員,如有遺漏或錯誤,可以在議事人員宣讀後提請主席裁定更正。 參考資料: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https://www.sport.gov.tw/sub.aspx?path=5795)
- 記錄名詞
- 案由名詞
- 錯誤名詞
- 裁定更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會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