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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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察人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其人數併計不得超過董事、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 外國人充任董事、監察人,其人數不得超過各董事、監察人總名額三分之一,並不得充任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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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0條,董事、監察人之間若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的血親、姻親關係,其人數加總不能超過董事、監察人總名額的三分之一。 此外,外國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時,其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監察人總名額的三分之一,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舉例來說,如果一個體育財團法人有10個董事和5個監察人,則在這些董事和監察人中,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關係的人不能超過4人(10 + 5 = 15,15的三分之一為5,但限制不得超過總名額的三分之一)。同樣地,如果有外國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則外國人的人數不能超過5人(15的三分之一為5),並且不能擔任董事長。
- 監察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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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