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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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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人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體育專業素養或從事體育業務工作經驗,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9條,在設立一個體育財團法人時,其董事的名額必須在七人至二十一人之間,且必須是單數。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必須擁有體育專業素養或者是在體育業務工作上有相關經驗,並且持有相關的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 法人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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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9 條規定:「體育法人董事之名額,以七人至二十一人為限,並須為單數,其中三分之一以上應具有體育專業素養或從事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