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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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重要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七、其他章程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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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3條,董事會的職權包括基金的籌集、管理和運用,董事的選聘和解聘,內部組織的制定和管理,業務計畫的審核和推行,年度收支預算和決算的審定,重要事項的擬議或決議,以及其他章程規定的事項。根據這些職權,董事會有負責管理和統籌財團法人各項事務的責任。 參考資料: -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40077&FLNO=13)
- 核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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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