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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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14條,監察人有以下職權: 1. 審查體育財團法人的預算及決算報告。 2. 監察體育財團法人的業務及財務是否遵循章程及董事會的決議辦理。 3. 稽核體育財團法人的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 例如,如果一家體育財團法人提出了預算報告,監察人有權審查該預算報告,以確保其符合法律規定和章程要求。同樣地,監察人也可以進行稽核,檢查該財團法人的財務帳冊、文件和財產資料,確保其真實、準確,遵守法令和章程的相關規定。這些職權讓監察人可以有效監督和管理體育財團法人的業務和財務狀況。
- 監察人名詞
- 法人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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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