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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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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體育法人,指以舉辦體育公益性事業為目的,並符合主管機關業務範圍之財團法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2條規定了體育法人的定義,指的是以舉辦體育公益性事業為目的,並符合主管機關業務範圍之財團法人。具體可以參考以下資料: 資料一:行政院主管體育事務的相關法令、規定及辦法,包括體育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由行政院主管體育事務的相關機關負責制定、修正及實施。 資料二:體育財團法人基金會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由行政院主管體育事務的相關機關負責制定、修正及實施,以確保體育財團法人能夠有效地舉辦體育公益性事業,符合社會需求。

  • 法人名詞
  • 公益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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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 條規定:「本準則所稱體育法人,指以舉辦體育公益性事業為目的,並符合主管機關業務範圍之財團法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