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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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3條,體育法人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這表示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在中央層級負責監管體育法人的業務,而直轄市政府和縣(市)政府在其轄區內負責監管體育法人的業務。在跨越直轄市和縣(市)的業務,除了法律另有具體規定外,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負責管理。這意味著在這些跨區域的業務方面,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具有主導地位。 參考資料: - 體育法人之主管機關,行政院體育委員會,https://www.sportscommission.gov.tw/SportsCommission/announcementInfo/2035 -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全文,https://laws.moi.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40121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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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