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4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問題,所談及的法條為「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4條」。該條規定了體育財團法人的設立程序,包括設立董事會、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以及向法院聲請登記的相關規定。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設立體育法人應依捐助章程設立董事會。這意味著在設立體育財團法人時,需要制定捐助章程,並在章程中明確規定成立董事會的相關內容。同時,在成立董事會後,全體董事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獲得許可後,再向法院聲請登記。 而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以遺囑捐助方式設立的體育財團法人,則由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其後依照前項的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再向法院聲請登記。 根據最新相關資料《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2018年修正),可得知在台灣設立體育財團法人的相關程序和規定。該準則針對不同類型的財團法人,包括體育財團法人,都提供了具體和詳盡的規範和指引。 在一個具體的例子中,假設有一個遺囑中捐助的體育財團法人申請設立。根據上述準則的規定,該法人首先需要遺囑執行人申請許可。遺囑執行人將提交相關文件和許可申請表格給主管機關,並經受主管機關的審查和審核。如果主管機關確認申請符合法定要求,將批准許可。 在取得主管機關的許可後,該體育財團法人將向相應的法院聲請登記。請注意,這裡沒有具體提及哪個法院,但通常可以根據體育財團法人所在的地區來確定應向哪個法院進行登記。 總之,根據該法條和相關資料,設立體育財團法人需要遵守特定程序,包括制定捐助章程、申請許可,並向法院聲請登記。這些規定旨在確保體育財團法人的成立和運作合法、透明並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