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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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體育法人設立許可,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請書。 二、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董事、監察人未具本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五、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六、體育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七、所有董事、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者,其關係系統表。 八、董事會會議紀錄。 九、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十、捐助人同意於體育法人獲准登記後,將捐助財產移轉為體育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十一、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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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5條,申請體育法人設立許可時,應向主管機關提出以下文件: 1. 申請書 2. 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3. 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4. 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有監察人,則需提供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如果董事或監察人不具有本國籍,則需提供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5. 願任董事同意書;如果有監察人,則需提供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6. 體育法人及董事的印鑑或簽名清冊 7. 所有董事和監察人互相有親屬關係時,需提供其關係系統表。 8. 董事會會議紀錄 9. 業務計畫及其說明書 10. 捐助人同意在體育法人獲准登記後,將捐助財產移轉為體育法人所有的承諾書 11. 主管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 這些文件的目的是確保申請人對於體育法人的設立和管理具有一定的準備和規劃,同時也是主管機關評估申請是否符合相關法規的依據。例如,董事名冊及身分證明文件用於確定法人的管理層是否具備資格和合法性,業務計畫則是評估法人的發展和運營計畫的重要參考依據。 參考資料: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80076)
- 法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遺囑名詞
- 監察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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