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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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法人之捐助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種類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改 (補) 選 (聘) 。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以遺囑捐助設立之體育法人,其遺囑未載明前項規定者,由遺囑執行人訂定捐助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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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 6 條規定了體育法人的捐助章程應該記載的事項,其中包括了以下內容: 一、目的、名稱及事務所所在地。 二、捐助財產總額、種類及保管運用方法。 三、業務項目及其管理方法。 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產生方式、任期及改 (補) 選 (聘)。 五、董事會之組織及職權。 六、解散或撤銷許可後賸餘財產之歸屬。 七、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根據參考資料《體育財團法人監察援助辦法》,體育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應該記載這些事項,以確保法人的目的、財產、業務、組織以及解散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例如,捐助章程應該明確記載體育財團法人的名稱、目的,以及該法人處理捐助財產的方式和用途。此外,章程還應該確定董事和監事的名額、產生方式和任期。如果體育財團法人有董事會,章程還應該規定董事會的組織和職權。最後,章程應該明確解散或許可撤銷後剩餘財產的歸屬,以及法人存在的期間。 因此,根據該法規,體育財團法人的捐助章程應該包含以上所提及的內容,並且要依據相關法規來制定。例如,如果是遺囑捐助設立的體育法人,捐助章程可以由遺囑執行人來訂定。 參考資料: - 體育財團法人監察援助辦法。 Accessed March 18, 2023.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060037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撤銷名詞
- 存續期間名詞
- 遺囑名詞
- 遺囑執行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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