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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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對於第五條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發給設立許可文書,並將所送附具文件二份加蓋印信發還申請人。 經審查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一、設立目的非關體育業務者。 二、設立目的與業務項目不符者。 三、以營利為目的不合公益者。 四、章程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對善良風俗有不良影響者。 五、捐助財產未達第十四條第一項所需經費之規定者。 六、申請程式不合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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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7條,主管機關對於第五條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符合規定,將發送設立許可文書並將所送附具文件二份加蓋印信發還申請人。主管機關在審查過程中如果認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然而,如果可以補正的情形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情況下,則駁回申請。以下是這些情形的範例: 1. 設立目的不與體育業務相關,例如設立目的是其他非體育相關的事務。 2. 設立目的與業務項目不符,例如設立目的聲明是推動體育活動,但業務項目卻與體育無關。 3. 以營利為目的,而不符合公益性質,例如設立目的是為了賺取利潤而非維護公共利益。 4. 財團章程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對善良風俗造成不良影響,例如章程違反法律規定或公共道德準則。 5. 捐助財產未達到所需的經費規定,例如申請時所捐助的財產金額未達到法律要求的標準。 6. 申請程序不符合規定,例如缺少必要的文件或未按照指定程序進行申請。 以上是根據體育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第7條的解釋和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五條條文
- 駁回名詞
- 非名詞
- 法令名詞
- 公共秩序名詞
- 善良風俗名詞
- 第十四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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