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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運會競賽種類如下: 一、應辦種類:以奧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為限。 二、選辦種類:由承辦單位以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競賽種類評估後,擇定五種以下,報本部備查。
  2. 前項各競賽種類之競賽科目、項目及參賽人數,以奧運、亞運最近一屆已辦或將辦之科目、項目及參賽人數為限。
  3. 前項競賽科目及項目,由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規劃,送運動競賽審查會審議。
  4. 符合第一項與第二項規定之競賽種類、科目及項目,其報名數未達五隊(人)者,不予舉辦。
  5. 球類團體賽,其註冊數達八隊以上,且無法於全運會閉幕前完成所有賽程者,應先辦理資格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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