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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運會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應符合各該規則規定,並以承辦單位現有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承辦單位協調鄰近地方政府或機關、學校支援。
  2. 前項競賽場地及練習場地,由籌備處邀請該競賽種類全國性體育團體會勘決定。
  3. 承辦單位因故有更改競賽場地或舉辦日期之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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