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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運會期間,承辦單位應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運動禁藥教育、宣導及執行工作。
  2. 參加運動競賽之運動員,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規定辦理外,並撤銷本次全運會參賽資格;已參賽者,撤銷其成績及所得之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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