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全運會結束後,承辦單位應於六個月內完成報告書(書面及電子檔),報本部備查。
- 前項報告書內容如下: 一、總統(或其代表)與會長致詞。 二、籌備會委員、籌備處工作人員名單。 三、全運會與相關活動參加人員名單。 四、競賽種類(科目、項目)及競賽成績(包括獲獎人員名單)。 五、參賽人數統計(以參賽單位統計)。 六、競賽人數統計(以競賽種類統計)。 七、各該項目成績紀錄。 八、籌備會議紀錄、檢討與建議及其他經本部指定之事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24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