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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運會名稱定為中華民國○年全國運動會。
  2. 全運會每二年舉辦一次,並於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舉辦年之九月至十一月間舉行;其會期以五日至十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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