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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運動會舉辦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全運會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統籌規劃,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承辦為原則。
  2. 地方政府於預訂舉辦年度四年前之一月至四月間,依本準則規定,向本部提出申請,並由本部評選核定
  3. 本部為評選承辦單位,應邀集專家學者組成評估小組公開評選;必要時,得進行實地會勘。
  4. 評估小組審議結果,由本部於受理申請截止日二個月內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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