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民體適能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瞬發力:立定跳遠。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五)心肺耐力:跑走或漸速耐力折返跑。 二、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心肺耐力:登階測驗。 (三)肌力及肌耐力:仰臥捲腹。 (四)柔軟度:坐姿體前彎。 三、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及腰臀圍比。 (二)肌力及肌耐力: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 (三)心肺耐力:原地抬膝踏步。 (四)柔軟度:抓背測驗及椅子坐姿體前彎。 (五)平衡能力:椅子坐起繞物及開眼單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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