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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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民體適能檢測,分為一般檢測及科技檢測。
- 2.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國民體適能檢測,得自行決定實施一般檢測或科技檢測,二者檢測方式不得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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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第2條,國民體適能檢測的年齡、項目及順序定義如下: 1. 十歲以上未滿二十三歲者: - 身體組成:評估身體質量指數(BMI)與腰臀圍比。 - 瞬發力:進行立定跳遠測試。 - 肌力及肌耐力:進行屈膝仰臥起坐測試。 - 柔軟度:進行坐姿體前彎測試。 - 心肺耐力:進行跑走測試。 2. 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 身體組成:評估身體質量指數(BMI)與腰臀圍比。 - 心肺耐力:進行登階測驗。 - 肌力及肌耐力:進行屈膝仰臥起坐測試。 - 柔軟度:進行坐姿體前彎測試。 3. 六十五歲以上者: - 身體組成:評估身體質量指數(BMI)與腰臀圍比。 - 肌力及肌耐力:進行肱二頭肌手臂屈舉及椅子坐立測試。 - 心肺耐力:進行原地抬膝踏步測試。 - 柔軟度:進行抓背測驗及椅子坐姿體前彎測試。 - 平衡能力:進行椅子坐立繞物及開眼單足立測試。 以上資料參考自中華民國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所公佈之「國民體適能檢測手冊」。
- 適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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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