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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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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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的第1條是依據「國民體育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所制定的。根據目前最新版本的「國民體育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校長應確保學生每學期至少參加1次體育活動及1次體育比賽」,第18條則規定「公家機關、公營事業或社區機構辦理之休閒體育活動,應採自願原則,不得強制參加」。因此,依據這些法律條文,「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旨在確保國民在學校及其他機構參與適當的體育活動,並以自願原則進行,並且體適能檢測的實施方法及內容也由該辦法所規定。
- 第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14 條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18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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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