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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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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之編列基準、請撥、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之保存管理、銷毀及其他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10 條的規定,受補助單位在補助經費的編列基準、請撥、核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保存管理、銷毀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的處理上,應按照教育部的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以及中央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研究資料,教育部針對補助及委辦經費的核撥結報作業有相關規定,例如: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辦法第 3 條規定,預算機關應按照年度經費執行的進度,將經費依照核定的計畫撥付給受補助單位。 -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辦法第 6 條規定,受補助單位應在經費執行完畢後的一個月內,備齊經費收支結算表,提交給預算機關辦理結案。 另外,中央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相關規定也提供了相關的指引,例如: - 中央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 4 點規定,受補(捐)助機關應根據補(捐)助預算的核撥情形,進行收支的管理和結算等作業。 - 中央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 6 點規定,受補(捐)助機關應在收支之間保持相互獨立,禁止不合規定的流用。 根據以上規定,受補助單位在補助經費的編列、請撥、核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保存管理以及其他權利義務的處理上,應遵循教育部的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相關規定以及中央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的相關規定。

  • 名詞
  • 委辦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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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10 條規定:「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之編列基準、請撥、核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之保存管理、銷毀及其他權利義務,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