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2.28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3開分頁 ›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下列事項,本部得酌予補助: 一、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 二、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或辦理訓練營。 三、舉辦運動教練或運動裁判講習及參加國際研習。 四、舉辦全國性運動賽會。 五、聘任國際級教練。 六、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及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 七、推廣全民休閒運動。 八、配合本部體育政策,提升競技運動實力及推廣各類國民體育活動。
4開分頁 ›
  1. 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前條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或指定之期間內,檢具計畫、經費預算表或其他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2. 本部應審查前項計畫之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預期成果等效益。
5開分頁 ›
  1. 依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全國性體育團體。
  2. 前項補助金額,以核定計畫所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但因特殊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3. 本部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
  4. 第一項核定計畫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並經准後,始得執行。
6開分頁 ›
  1. 全國性體育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者(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視其計畫內容,評估活動屬性、場地、參與規模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
  2. 投保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
  3. 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
8開分頁 ›
  1. 受補助單位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計畫,其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除下列情形之收入及結餘,得免予繳回外,於計畫結案時有結餘者,應原補助比率繳回: 一、補助經費之利息收入。 二、特定體育團體經本部依法規考前一年度會計及財務健全項目通過,該團體執行計畫產生其他衍生收入之結餘。
  2. 前項第二款衍生收入之結餘應使用於推展體育,不得支用於盈餘分配、理(監)事酬勞及其他公益性事項。
9開分頁 ›
  1.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無法改善,或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部得停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助者,得視情節輕重撤銷廢止之,並得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 一、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二、未依規定使用經費。 三、未依規定結、期尚未核結或逾期未繳回款項。 四、已經本辦法補助者,重複申請補助。 五、經本部考核而其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經費或有虛(浮)報等情事。 六、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七、未依規定辦理活動保險或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准所為之附款。 八、所屬選手一年內有二名以上違反世界運動禁藥管制機構(World Anti-Doping Agency,即WADA)相關規範而使用運動禁藥且經查屬實。 九、違反國際體育運動組織規範或本部法令規定。 十、未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或年度施政重點。
  2. 受補助單位如有前項情形,情節嚴重且拒不改善者,本部並得於核定次一年度對於各該補(捐)助案件,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或自事實發生日起二年內,停止受理本辦法所定有關經費補助之申請。
10開分頁 ›
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之編列基準、請撥、銷、結報、成果報告、憑證之保存管理、銷毀及其他權利義務,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及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相關規定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2.28,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